(四)推荐申报高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申报人员提出申请,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后,报县(市、区)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市直单位申报人员报市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对有关材料复印件验证原件并加盖公章,并对申报人员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2.各县(市、区)将初审通过人员申报材料报市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初审通过人员有关材料由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同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3.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专业审议组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主要采取技能测试、面试答辩、作品综合评价和材料审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业绩和成果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4. 对资格审查通过的申报人员,由市人力社保局出具委托评审书,和申报材料,会同市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送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不影响评审结果的,由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获得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人员名单由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得工艺美术师资格及市直获得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人员名单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人员名单,由市人力社保局按省人力社保厅公布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申报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取消其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对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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