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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社〔2012〕0194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5〕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丽水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15日
丽水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热情,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和发展,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工艺美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5〕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创作、科研、生产制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及推荐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
第三条 工艺美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工艺美术员和助理工艺美术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工艺美术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四条 申报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评价取得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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